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經審查,我局對以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出審批決定,現將作出的審批決定的情況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告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電話:0514-88257539
通訊地址:寶應縣寶應大道77號
郵編:225800
揚環審批〔2021〕01-15號
項目代碼:2019-321023-29-03-555819
寶應縣瑞立模具加工廠:
你單位報送的《年產1500套泡沫模具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你單位新建項目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揚州市寶應生態環境局依法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實施了行政處罰(揚環罰〔2019〕01-62號)。你單位應認真吸取教訓,在今后項目建設和管理中應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并嚴格落實《報告表》和本批復有關要求。根據你單位委托南京國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在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后,項目建設對環境的不利影響可得到緩解和控制,能夠滿足國家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項目建設具有環境可行性。為此,在符合相關法定規劃的前提下,我局原則同意《報告表》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和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二、項目在建設和運行過程中,須嚴格執行“三同時”,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廢水、廢氣、噪聲等達標排放,固廢規范化處置,并切實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則建設項目排水系統。生活污水經化糞池預處理后接管寶應縣第二污水處理廠,接管水質執行寶應縣第二污水處理廠接管標準。
2、合理布局廠區生產設備,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并采取必要的消聲、隔聲、減振以及密封等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3類區限值要求。
3、認真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優化廢氣處理方案,確保各類廢氣達標排放,排氣筒設置達到《報告表》提出的要求。涂膠工序產生的非甲烷總烴排放參照執行天津市《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控制標準》(DB12/524-2020)表1中“其他行業”有組織排放限值和表2無組織排放限值;切割工序產生的非甲烷總烴和苯乙烯排放參照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排放標準》(GB31572-2015 )表5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及表 9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要求,同時滿足《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表A.1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惡臭污染物苯乙烯排放同時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二級標準和表2中標準。
4、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類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的收集、處置和綜合利用措施,危險廢物必須委托有資質單位安全處置。規范建設廠內固體廢物暫存場所,一般固廢暫存場所須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l8599-2001)要求;危險廢物暫存場所須符合《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 2025-2012)、《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等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按《江蘇省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有關要求,規范化設置各類排污口和標志。
6、本項目以生產車間為邊界設置100m的衛生防護距離,該范圍內不得存在或規劃、建設環境敏感目標。
三、本項目實施后,污染物排放總量核定為:
1、水污染物:接管量COD≤0.072噸/年,NH3-N≤0.0072噸/年,TP≤0.00072噸/年,TN≤0.0096噸/年;外排量COD≤0.012噸/年,NH3-N≤0.0012噸/年,TP≤0.00012噸/年,TN≤0.0036噸/年。
2、大氣污染物:VOCS≤0.0207噸/年。
3、固體廢物:全部按規范要求處理、處置或綜合利用。
四、開展內部污染防治設施安全風險辨識,健全污染防治設施穩定運行和管理責任制度,嚴格依據標準規范建設環境治理設施,確保環境治理設施安全、穩定、有效運行。
五、全過程貫徹清潔生產原則和循環經濟理念,采用先進工藝和先進設備,加強生產管理,減少污染物產生。建立健全各項環保管理制度,強化企業環境管理,確保各項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項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
六、本項目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投入使用。項目竣工后,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產。
七、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等發生重大變動的,應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報我局重新審核。
揚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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